|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须知
(一)房屋权属登记必须由权利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申请。
(二)权利人为法人的,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申请。
(三)权利人为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应使用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由代表人申请。
(四)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并推举一名持《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持一份《房屋共有权证》。
(五)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六)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登记申请手续的,可出具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机关认为必要,委托书还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七)华侨,外籍人土的房产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与他在华的亲属关系,而且该公证书须经居住国外交部指定的机构和我驻该国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房屋权属审查确认和发证行为,明确各自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簦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登记收件
权利人持房产资料到房屋权属登记咨询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登记员应主动询问权利人所申请登记的种类,并按照登记种类发给权利人所需填写的申请表.然后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相关房产资料交给登记员,登记员审查其资料是否齐全,查验有关证件,如果资料齐全,则由登记员受理该房屋房产资料,并向权利人开具收件收据。如果资料不齐全或房屋属查封、抵押、拆迁之列,登记员应告知权利人该房屋不予登记受理原因。
登记员将收件的登记资料建立档案袋,并负责填写《贵港市房屋四至墙界情况调查表》有关内容.然后将调查表交查丈绘图组,待查丈绘图组完成调查,丈量,绘图后再将相关的资料交回给登记员,登记员按照《贵港市房产管理局确认房屋权属审批书》各栏目内容要求,负责进行填写,清点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无错漏。若无误,初审人员进行初审。
二、查丈绘图,查丈人员按照登记员提供的《贵港市房屋四至墙界调查情况表》的房屋座落,由两人以上进行实地勘察:调查丈量。按照《房屋调查记要》逐项调查,询问夕弄清有关情况,填写好栏目内容夕并签署调查人姓名,以示负责,按照《贵港市房屋四至墙界调查情况表》的内容,查丈人员负责调查四至关系,墙界归属,并由四邻权利人签章,以确保墙界归属明析,查丈人员还负责绘制房屋平面草图计算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然后将草图,
《四至墙界调查情况表》交绘图员进行绘制房屋平面图,符图,绘制完毕后,调查人,审核人进行核对,并签注意见、姓名,以示负责,然后将资料移交给登记员。
三、房屋权属审查与确认.
房屋权属审查是一项法律行为。为保证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因此必须按照“三审”定案即初审、复审和审批的要求进行。
1、初审。
初审主要对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真实性负责。初审通过查阅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和必须办理的各种手续,并根据查丈绘图组的调查情况,核实房屋的结构,层数,建筑面积,至墙界等是否符合批建要求。弄清权属来源及其转移变动情况,对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可初步确认权属,并在“初审意见”栏内签注审查意见。签注审查意见,应字迹清楚,结论简要,明确、肯定,对需公告的提出公告意见,并按收费项目列出收费清单。
2、复审。
复审主要对适用政策,法律的准确即合法性负责。复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权属的取得有无依据。
(2)各种证件,
证明是否有效(除特别注明收复印件,其余均要求提交原件),各项手续是否完备,初步确认房屋权属的结论是否正确,适用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无偏差。
(3)权属来源清楚明确,证件齐全,手续完备,
且公告期内无异议的,应在“复审意见”栏内签注简要的复审意见。对权属不清、证件不齐、公告期内有异议等尚不能做出确认权属结论的,应退回初审人复查,补正后再予以复审。
3、审批。
审批是对登记全面负责。审批是批准,确认权属,是否准予发放权属证书的一项重要程序。审批主要是根据复审意见来审批,审批的领导对权属来源清楚,证件齐全,建房等手续完备的房屋同意确权的,应在‘审批”栏内签注批示意见。批示意见应简明扼要,结论明确肯定。如:“同意复审意见,确权,准予发证”。
四、打证、缮证。
打证员对签收已审批确权的房产资料应按顺序依次进行编号,编号后的房产资料由打证人员根据房屋权属证书的具体内容进行录入,打印,打印完毕的权属证书交由贴图人员进行贴图夕同时对打印的内容进行校对,贴图校对无误后,在权属证书与存根之间,附图粘贴线处加盖骑缝印章.然后由打证员将权属证书及房产资料移送发证处,发证员签收资料时,应查验权属证书是否有误,房产资料是否齐全,若发现权属证书有误或房产资料不齐全,应及时通知打证员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五、收费发证。
权利人在办证期限内,持房产登记收件收据,身份证私章(权利人不能亲自领证,可委托他人,但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私章;单位委托须提交单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私章)到发证处领取房屋权属证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发证员应告知领证人,持经领导审核签字的《核发房产所有权证收费项目明细表》到收款处交纳税费及其他款项,然后凭已缴款的收费表,发票,回发证处领证,发证员须在收件收据,收费表上盖‘已发证”及发证日期印章.在审批书上盖权利人私章,发证日期和发证员私章,在存根上盖发证日期,然后在权属证上贴印花税票,加盖“贵港市房产管理局”钢印。向领证人员发放房屋权属证。
私人新建房屋登记办证须提交证件
(1)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2)私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
(7)有关土地来源材料、票据。
单位房屋权属登记办证须提交的证件
(1)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3)建设项目计划批文。
(4)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6)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施工许可证。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1O)楼房平面图。
(11)基建工程预(决)算书。
商品、集资、房改房屋登记办证须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1、购买商品房,须提交:
(1)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2)商品房权属登记申请表;(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购买房地发票;(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购房合同书;(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 (8)契税等有关票据。
2、集资建房。须提:
(1)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2)集资建房权属登记申请表;(3)集资建房申请报告(报告须有房改办、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等签章及意见);(4)建设项目计划批文;(5)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6)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10)职工集资建房发票;(11)集资建房协议或合同;(12)楼房平面图,分户图;
3、房改的房屋,须提交:
(1)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2)房改房权属登记申请表;(3)原房屋所有权证;(4)申请出售国有住房审批表;(5)房改房屋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6)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比例书;(7)购房协议书;(8)购房发票;(9)楼房平面图,分户图。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办证须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l、房屋买卖,须提交:
(1)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3)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资料;(4)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买卖合同;(6)契税票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房屋交换。须提交:
(1)权利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3)双方的房屋所有杈证;(4)双方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交换协议书;(6)契税票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房屋赠与须提交:
(1)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3)房屋所有权证;(4)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赠与公证书;(6)契税票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4、房屋继承(继承人,受遗赠人)。须提交:
(1)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4)权属证明书;(5)公证书;(6)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7)原房屋所有权证;(8)原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9)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10)遗嘱或遗嘱证明.
5、房屋分割.须提交:
(1)权利人证件(复印件);(2)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3)原房屋所有权证;(4)原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契税证明等;
(6)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
6、房屋划拨,须提交:
(1)权利人证件(复印件);(2)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3)房屋所有权证;(4)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
7、房屋合并。须提交:
(1)权利人证件(复印件);(2)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3)房屋所有权证;(4)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主管部门批准文件;(6)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8、房屋裁决。须提交:
(1)权利人证件(复印件);(2)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3)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依法作废证明材料;(4)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
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办证须提交的证件
(1)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申请表。(3)房屋所有权证。(4)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公安户籍证明,户口簿。(6)法人、组织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7)扩建,重建要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